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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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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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的工作格局

 朱孝清
  一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着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以下简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前几年,我们对侦查监督提出了“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简称“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之所以要以审查逮捕为主体,是因为:(1)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诸职能中唯一一项由宪法直接赋予的重要职能。(2)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作出捕或者不捕的决定,来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并对侦查活动分别予以支持或者控制。(3)审查逮捕也是检察机关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以下简称“两个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4)目前每个检察院年均审查逮捕案件300多件,而县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一般仅三到五人,承担好审查逮捕职责就已接近满负荷,因此,以审查逮捕为主体是现行力量配置状况下的必然选择。之所以要以“两个监督”为两翼,是因为它们既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准确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通过两个监督,可以发挥纠正侦查违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侦查法治的重要作用。总之,“一体两翼”是对侦查监督工作格局的形象概括,是根据三项职能各自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量作出的科学安排,也符合资源配置状况的实际。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继续坚持并深入推进这一工作格局。所谓“深入推进”,就是要在履行好审查逮捕职能、保持对严重犯罪高压态势、确保逮捕质量、坚守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前提下,把两个监督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予以加强,以切实改变目前两个监督比较薄弱、“一体”与“两翼”不相协调的情况。
  二
  之所以要在坚持“一体两翼”工作格局的前提下,把两个监督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予以加强,是因为:
  (一)这是侦查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侦查权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侦查权是国家极为重要的权力,它是打击犯罪的利器,是国家平安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是起诉、审判的前提与基础,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它为起诉和审判准备好了所需要的一切(侦查终结、起诉、审判的要求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侦查权,不仅起诉、审判失去前提,而且必然犯罪横行、腐败丛生、民不聊生、国将不国。另一方面,侦查权又是容易产生问题的一种权力:(1)许多侦查措施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都会损害相关人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2)侦查具有机动、灵活、保密、相对封闭、分散作战、直接接触社会阴暗面等特点,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等问题。(3)任何权力都有扩张性和自腐蚀性,侦查权尤甚。破案的压力、考核办法的不当激励、案多人少的矛盾、侦查装备的落后、侦查人员能力的不适应等等,都有可能使侦查权自我扩张,从而越过法律规定的边界。同时侦查又是腐蚀与反腐蚀斗争较为激烈的一个诉讼环节。在存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既可以把案件查出来,也可以使它不了了之。侦查人员如想徇私枉法,比起诉、审判人员在证据在案情况下进行徇私枉法要容易得多,而发现、揭露的难度却大得多。正因为侦查权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世界各国都既赋予侦查机关充分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以满足控制犯罪的需要,又对侦查权给以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被滥用,从而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二)这是确保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诉讼实践表明,重大冤假错案基本上是刑讯逼供所致;有些案件破不了,有些案件诉讼困难,有些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也跟侦查不公、侦查违法、侦查权不能正确行使不无关系。此外,公安机关某些改革措施,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例如,派出所承担了部分侦查的任务,使侦查从集中变为分散,加上预审部门被撤销,影响了侦查的规范化和案件的质量。因此,如不加强两个监督,不纠正侦查中的违法和错误,有些案件的质量就得不到保证,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无法守住,公民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诉讼公正就得不到维护。最近披露的几起冤错案件,更呼唤着检察机关把两个监督进一步加强起来。
  (三)这是广大群众特别是法学界的呼声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包括侦查人员在内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对少数侦查人员不依法文明规范执法的行为反映强烈,对权利保障非常关注,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批评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声音也时有所闻。在法学界,更是一致要求把两个监督作为诉讼监督的重点。
  (四)这是侦查监督名至实归、“一体两翼”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侦查监督既是工作部门的名称,也是三项职能的总称。侦查监督要想名实相符,就必须把两个监督进一步加强起来。同时,近几年来,侦查监督工作存在重“一体”、轻“两翼”、把后者当作软任务,从而使“两翼”相对薄弱、与“一体”不相协调的情况。为了加强“两翼”这个薄弱环节,使之与“一体”相协调,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就必须加强两个监督。
  总之,检察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防止和克服两个监督是软任务的思想,下决心予以进一步加强。
  三
  要使两个监督科学理性地加强和开展,还要明确两个监督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两个监督有以下几个特点:
  特点之一:它是救济式的监督,而不是跟班作业式的“都管起来”的监督
  侦查活动具有面广量大、灵活机动、保密封闭、全天候作战等特点,跟班作业式的监督既不科学,也不可能。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对侦查违法和错误进行救济的一个渠道,除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外,还有侦查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纠错机制等。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诸多纠错机制中的一个。
  特点之二: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统一、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
  刑诉法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据此,整个立案和侦查程序都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而不存在检察监督不能涉及的禁区;同时,刑事诉讼法分则又仅对检察监督作了有限的规定,在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监督往往难度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监督又是有限监督。要把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统一起来加以理解和把握,只讲全面监督而不讲有限监督就会力不从心,就难以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当事人纠错机制的作用;只讲有限监督而不讲全面监督,则不利于开阔侦查监督视野,拓展监督范围,实现监督工作的与时俱进。例如,1996年刑诉法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仅有三处: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但实际上,侦查活动监督决不仅仅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两个监督还有个特点,就是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一方面,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中的所有违法、错误都进行普遍的监督;另一方面,两个监督又必须突出重点,紧紧盯住那些重罪案件或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紧紧盯住那些涉嫌职务犯罪和严重违法的问题,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尤其要把发现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职务犯罪线索作为重中之重。普遍监督使侦查监督容易切入,有时查严重违法或犯罪需要从小的问题入手;重点监督有利于侦查监督取得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减少阻力干扰,取得好的效果。根据这两个相统一,两个监督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消极畏难、无所作为,又要防止大包大揽,四面出击,什么都想抓,什么都抓不住。加强监督,决不能加强在小案小事上,而应加强在重大违法和犯罪上,而且要一纠到底,务使严重违法和错误纠正到位。
  特点之三: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统一
  两个监督既可以依职权主动行使,又可以依公民控告、申诉、举报被动行使。主动行使有利于自行确定监督的目标和重点,被动监督有利于及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特点之四:监督与支持相统一
  侦查权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既要最大限度地支持侦查机关侦查破案,又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从监督入手实现支持。既要防止只讲支持不讲监督,放弃原则和职守;又要防止只讲监督不讲支持,把监督演化为相互对立和扯皮。
  特点之五:监督人家与监督自己相统一
  即既要加强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又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还要加强对侦查监督自身的监督制约。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既确保侦查权正确行使,又确保侦查监督权正确行使。
  特点之六:遵循侦查规律与遵循监督规律相统一
  立案和侦查都是侦查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循侦查规律。例如,迅速及时是侦查的重要原则之一,无论是立案还是侦查活动都要迅速及时地进行。两个监督必须遵循该原则,支持而不能妨碍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迅速及时开展。与此同时,两个监督既然是监督活动,就要遵循监督规律,如要秉持中立立场,坚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地履行职责,而决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特点之七: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统一
  既要刚正不阿、执法如山,对发现的问题盯住不放、一查到底、一纠到底;又要讲究策略方法,善于排除阻力干扰,争取和动员各方力量对监督的支持。
  四
  强化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当前要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立案监督
  要完善线索发现机制,通过审查案件、受理控告申诉、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途径,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认真核实并切实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并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有罪判决数和判处重刑数。要以监督纠正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打击报复他人为重点,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并对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移送自侦部门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化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提前介入侦查,有利于引导取证,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有利于把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前,从而准确及时批捕犯罪;有利于监督侦查,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因此,要深化提前介入侦查工作,重点围绕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敏感复杂案件进行,特别是对命案,要第一时间介入,掌握第一手资料,以取得侦查监督的主动权。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一是引导取证,二是监督侦查。要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客观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防范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三)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派出所承担着部分刑事侦查职能。派出所侦查的案件,有的地方高达刑事案件侦查总数的百分之五六十乃至七八十,而派出所的侦查能力和规范化程度都有一个提高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加强两个监督还是提高逮捕案件质量,都要从派出所这个基础抓起。要积极探索对派出所监督的方式,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巡回监督、依托乡镇检察室开展监督、设立片区检察官、驻所检察官进行监督等方式,有重点地开展监督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取得监督实效。
  (四)坚决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行为,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机关的形象、声誉和公信力,而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近几年暴露的冤假错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取的非法证据,犹如定时炸弹,随时都会对案件质量、侦查合法性和司法公信力构成威胁。因此,要把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和排除非法证据,作为两个监督的重中之重。要通过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驻看守所检察等途径,发现非法取证线索,根据所反映的情节、后果的轻重,立即自行或转请反渎职侵权部门调查核实,然后区分情况,采取提出检察建议、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非法证据,要立足于早发现、早排除,而决不能心存侥幸,企图让其蒙混过关。因为早发现、早排除,一可及时排除案件质量隐患,防止带病批捕、起诉;二可及时救济有关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三可促使侦查机关在证据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补充有关证据;四可教育、警示侦查人员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五)认真履行法律新赋职责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活动监督赋予了不少新的职责,除了上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外,还有以下四项:一是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即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即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四是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的监督,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5种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受理申诉或者控告后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些规定,充实了监督内容,拓宽了监督领域,增强了监督刚性,完善了监督制度。认真履行好这些职责,就是对两个监督很大的加强。
  (六)完善监督机制
  一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要强化两个监督,就必须掌握监督所必需的信息,故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要与侦查机关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协商,使检察机关共享刑事发案、立案、破案,强制措施的采取、变更与解除,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使用等信息及重点案件的讯问视频。还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使检察机关掌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各个案件情况及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从而为强化监督提供信息依据。二要完善与侦查机关碰头、沟通机制。针对侦查中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及质量不高等问题,适时与侦查机关进行个案沟通、类案通报或一个时期情况汇总分析,促使侦查机关纠正侦查中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和质量不高等问题,提高侦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和案件质量。这样的碰头、沟通,每个侦查监督部门每年至少要与侦查机关进行一次。三要完善侦查监督、公诉衔接机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担负着两个监督的职责,首先要明确两个部门的职责划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活动监督,原则上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侦查活动监督,原则上由公诉部门负责。这是因为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前对案件尚不知情,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对于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从其介入时起,侦查活动监督应由公诉部门负责。与此同时,两个部门要对两个监督实行无缝衔接。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两个监督启动和跟踪情况、问题及应关注的重点等,要及时告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要继续跟踪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已经启动的监督,以确保监督意见落实到位,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侦查监督部门。四要完善考核机制。要以监督纠正到位的实效作为考核两个监督的主要依据,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只看监督程序启动数而不问监督结果的偏向。五要完善保障机制。要强化人员保障,适应侦查监督任务不断加重的实际,加强力量配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方,如确难增加办案力量,则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招录一些检察辅助人员。要强化装备保障,尽快解决案件网上办理、犯罪嫌疑人远程讯问、案卷远程传输以及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现场勘查所需的交通、通讯、信息装备,以提高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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