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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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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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它适应了我国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吸收了人类关于和谐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不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也不是社会发展阶段,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不倦的美好追求。从儒家的“和为贵”、道家的“无欲、无争”、墨家的“兼相爱”到陶渊明的“世外桃源”;从我国古代对社会的美好愿望到近代西方对空想社会主义 “社会和谐”的渴望,均是这种追求的真实写照。但由于这些先哲们脱离社会政治经济现实条件,从抽象原则出发,无法找到正确的实现途径,毫无例外都变成一种“空想”。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它汲取我国传统文化和空想社会主义对和谐社会思想的有益成分,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主义的基本要求。这为我国抓住和用好当前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而民主法治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最基础的特征。因为民主法治是最稳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下,社会关系、社会矛盾,最终会集中于法治的层面予以解决。可以说,没有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其他特征将无法实现。
  与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社会和空想社会主义者设想的和谐社会相比,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现实性。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绝不是空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就为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等提供了更充分的物质保证。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丰富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教育科技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全体人民的素质不断提高,等等。这些有利条件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现实基础。
  二是具有合理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深具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能发挥主体性作用,政府的决定反映人民的声音,人民拥护政府的决定,人民群众与政府间形成良性互动。实行法治,规范权力,明确权利,权力行使公开透明,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这是当今最为良好的社会治理方式。追求公平正义,使各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间得以公正合理地分配,避免尖锐激烈的社会利益冲突。坚持诚信友爱,可以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避免市场经济建设可能造成的尔虞我诈、人情冷漠的现象。坚持充满活力,使社会得以不断创新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人们拥有良好的生存空间和社会得以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和谐社会,就是人们所热切向往的美好社会。
  三是具有动态性。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事物永远是发展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社会,不断解决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充满活力,从根本上排斥不思进取、裹足不前的静态和谐。因而,发展是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发展是解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需求,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提高社会和谐程度。
  四是具有完整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包含人身心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是社会各阶层和谐、城乡和谐、区域和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的社会,其追求的是全社会整体的、全面的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
  五是具有包容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包容各种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理念的社会。在和谐社会里,不同民族、性别、职业、阶层的正当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们遵守道德,互相关心帮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共识下,允许社会成员与群体间存在差异,容忍不同利益关系的存在,尊重他人的不同选择,形成宽容、谦让、友爱、互助的氛围,这样既可以激发社会的活力,又可以避免激烈矛盾对抗。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其特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才能实现这一重大目标。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社会和谐关系甚为密切。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民事案件500万件,刑事案件90万件,职务犯罪案件4万件,按600万件计算,其相关者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亲朋好友有几千万人,如果处理好这些案件,会使这些人心平气顺,才能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检察机关是民主法治的推行者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要求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得以实现。检察机关通过惩治破坏选举、报复陷害等犯罪,保障选举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控告、申诉、批评等民主权利的落实。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主要的途径,通过法治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避免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为公民依法享有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全民法律意识,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检察机关每一项职权都与民主法治建设紧密相关,检察活动本身就是民主法治的一部分。因此,检察机关是推行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
  (二)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尺。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上不公正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通过寻求司法救济来获得矫正。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追求的永恒目标。检察机关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监督诉讼,保护人权,化解冲突,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进而使人权得到尊重,财产权益受到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实现,人们的利益诉求得以统筹兼顾妥善解决,从而推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因此,检察机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力量。
  (三)检察机关是诚信友爱的保护者
  诚信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诚信友爱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言行一致,形成互相信任的和谐氛围;要求人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与人为善,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摩擦与内耗,有助于社会组织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际之间关系的融洽和协调。检察机关通过打击各种欺诈犯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和其他违背诚信的经济犯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违背对国家忠实清廉义务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遏制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错误行为;通过严厉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消弭社会的暴戾之气;通过打击虐待、遗弃、重婚等破坏婚姻家庭犯罪,促使家庭成员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通过民行检察工作,保证民事行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保持和谐。因此,检察机关是全社会诚信友爱的保护力量。
  (四)检察机关是充满活力的守护者
  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充满活力表明生产力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前进,而这都源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保护人们的创造活动和创造成果,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鼓励人们的创造活动;通过诉讼监督活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同时,通过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保护人们改革、创业的激情与动力。因此,检察机关是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积极力量。
  (五)检察机关是安定有序的保证者
  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社会能否安定有序,关键在于人们的正当利益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社会矛盾冲突维持在合理限度之内。犯罪是对社会秩序最极端最激烈的反抗,因而打击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极其重要。检察机关通过打击分裂祖国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通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犯罪以及多发的暴力、侵财犯罪,消除人们的不安全感;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增强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不满情绪;通过受理控告、申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们的正当权益。因此,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力量。
  (六)检察机关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捍卫者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地球是人类的家园,人们若是不遵循自然规律,一味向大自然索取,导致资源枯竭,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这必然会危及人类生存,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成为空中楼阁。检察机关通过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和其他相关犯罪,遏制环境污染、非法捕捞水产品、猎杀珍贵濒危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掠夺性开采资源、滥砍滥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保证人们拥有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条件。因此,检察机关是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坚定力量。
  由上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正确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能与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应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应当注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安宁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批捕和起诉职能,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及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和方式,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要结合办案,积极参加平安建设,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努力创造公正廉明的政治环境
  和谐社会是政通人和,权力公正行使的社会。公务人员腐败犯罪会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诱发社会不满情绪,严重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可以有力地震慑腐败分子,及时消除腐败产生的消极影响。事实证明,查处职务犯罪越有力,越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越有利于创造公正廉明的政治环境。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增强反腐败的实效。要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深入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坚持“抓系统、系统抓”,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多发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金融、交通、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重点领域、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干警发现线索、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强跨区域协作和国际执法合作,推进追逃、追赃工作,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正的司法是人们合法解决冲突纠纷的最终途径,司法不公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工作主题。检察机关要严守客观公正义务,准确执行法律,通过充分履行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要加强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要依法对死刑案件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要依法建议改判或提起抗诉,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群众利益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涉法上访
  和谐社会是人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检察机关要深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要运用检察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发挥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解决社会治安和执法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要妥善处理涉法来信来访案件,认真开展排查处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于正确的司法裁判和执法行为,要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减少涉法上访,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安宁稳定的社会秩序。
  (五)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的社会,是能够有效减少社会冲突与对抗的社会。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分化瓦解犯罪人,又及时挽救恶性不大的失足者,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避免执法活动产生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对抗。打击犯罪时,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既要“雷霆万钧”,又要“春风化雨”。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轻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要树立为改革开放、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服务的思想,绝不能固守单纯业务观点,就案办案,机械执法,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同时,执法活动也不能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
  (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职务犯罪是对和谐社会的严重威胁。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既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又有利于消除因职务犯罪而造成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认真研究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犯罪的条件和原因,总结发案的环节和作案手段,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向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采取预防性措施,对症下药,纠偏堵漏。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抵御腐蚀的能力。加强职务犯罪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分发挥其警示和预防作用,推动防治职务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七)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减少执法办案的负面影响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具有强制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良后果,引发新的冲突,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检察机关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办案工作,从服务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努力取得既惩治犯罪又消除冲突对抗的效果。要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在传唤有关涉案人员、适用强制措施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地点;到发案单位调查取证尽量不开警灯、鸣警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捕措施,适时向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以便做好工作衔接;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单位,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稳定工作。对经查证举报不实或确属错告诬告的,及时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如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将因一般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五类案件纳入和解范围;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积极化解民间纠纷;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结合当地发案规律,成立“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妥善处理因家庭矛盾而发生的家庭侵权犯罪,维持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这些创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少一点对簿公堂,多一点调解协商,避免“一朝官司,世代结怨”,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对于探索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下检察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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