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方面提高附条件逮捕质量
作者:
邢维忠
;
王剑
关键词:
附条件逮捕
质量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证据分析
检察委员会
审查逮捕
重大案件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于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如果案件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并且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分析,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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