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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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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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编者按 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提升检察文化水平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在此文件的指引下,高度重视检察文化建设,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文化育检”力度,检察文化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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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持 人: 张建升 (《人民检察》副主编)
■ 特邀嘉宾: 刘 斌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苏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宣处副处长)
■ 文稿统筹:  张敬博
 
    主持人:2011年6月22日,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检察文化建设事业又拥有了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这对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作为检察工作思想领域的重要推动力量,检察文化建设需要以坚定法律信仰、弘扬检察精神、提升职业素质、促进公正廉洁为重点,不断深化对检察文化建设规律的研究和把握。但是,目前对检察文化与检察事业间紧密联系的研究尚不够深入,需要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检察理论界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期“检察聚焦”话题围绕“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主题展开研讨,感谢各位嘉宾的热情参与。
 
    问题一:检察文化的内涵应如何界定?检察文化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主持人:先进文化对于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检察事业要实现快速、健康、全面发展,也必须积极发挥先进检察文化的特殊作用。由于受检察制度、检察职业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文化有着较为丰富、独特的内涵。您认为,应该如何界定检察文化的内涵?如何理解检察文化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中的地位与特殊作用?
    刘斌:针对检察文化的概念,学术界和检察实务界有多种解读,目前尚无确定的结论。我认为,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检察文化是以检察人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文化凝聚,是一种在特定职业环境中形成的文化,具有凝聚功能、导向功能和价值取向。
    从外延上考察,检察文化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检察文化理论体系是由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设施(物质)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与文本文化六个子系统组成。理念文化是检察文化的精髓,是检察系统的灵魂,它决定和支配着检察人的价值取向;组织文化、制度文化、设施文化是构成检察文化体系的主体;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最集中体现,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落脚点;检察语言与文本则是检察文化的载体。
    张建伟:要界定“检察文化”,首先需要了解“文化”及其项下的“法律文化”的范畴。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检察文化又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概念存在明显的种属关系。“文化”是与“文明”接近的词,包容量很大。举凡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都可称为文化。当人们使用“文化”一词的时候,通常是指其中精神财富的部分,并且特别集中于文学艺术。西方“文化”一词,例如,英文中的culture,来源于农业耕作、栽培(cultivate),特定国家或者团体的习俗、信仰、艺术、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统称为“文化”。一般民众口中的“文化”,意思更加宽泛。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由文化衍生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地说,法律文化是法律历史、典章器物、法律信仰和思想观念、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模式、以法律为内容的文学艺术等的综合体,同样,检察文化是以检察历史、检察制度、检察理念、检察文学艺术等为内容的综合体。当人们在检察工作中培育一种文化氛围、贯彻一种文化理念、创造一种文化内涵、实现一种文化理想的时候,运用的都是广义的“检察文化”概念。狭义的法律文化、检察文化侧重于与法律或者检察有关的文学艺术。同时,文化是人类发展的自然结果。自有检察官和检察制度以来,自然产生一种检察文化。自然衍生也好,有意建构也好,只要存在检察官和检察制度,就不可能阻止检察文化的生长。如今,检察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我国的检察文化既有法律文化的共性,也有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文化的特殊性,也有与当代中国政治和法律文化协调一致的个性。我国检察文化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完整性的重要一环,其发展进步能够推动法律文化的整体进步,其先进程度也能够影响法律文化的全局。
    徐苏林:尽管各界对检察文化的概念等问题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对检察文化在实践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却比较一致。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是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以检察制度为核心的文化。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延续和继承特征,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既包括检察权制度文化,又包括全体检察官在长期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具体而言,包括检察物质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观念文化、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等。过去,一般将检察权运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和国家活动来研究、认识,如今则需要将其当作一种文化现象来看待。这样做有四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这是对检察权运作问题总体性和深层次的把握。第二,改换认识角度,可能为研究检察法制提供新的、较为深刻的认识。第三,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检察官职业的认识,调适职业心理,提升职业精神。第四,“检察文化”概念的提出,使检察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广泛化、普遍化并提高其文化品位,可以使更多的人关心检察问题,从而有利于对检察工作的宣传。
    深入研究检察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检察文化研究的深入、检察文化建设的繁荣对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检察文化建设对检察队伍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对社会各界了解检察机关、支持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再次,检察文化作为检察机关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最后,检察文化研究的实践价值还体现在对检察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对检察官角色进行优化上。优秀的检察文化可以给检察机关中的各种角色塑造良好的形象,并使之固定下来。这样,每名检察官都会以这种形象作为自己的楷模,并不断努力使自己达到这种程度。此外,检察文化对各种角色的塑造不会受到人员变动特别是检察机关领导人变动的影响,从而使检察官的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问题二:检察文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主持人:伴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检察文化在促进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越来越凸显。作为对检察事业全面反映的载体,检察文化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由多个子系统或者要素所组成。您认为,检察文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刘斌:检察文化理论体系由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设施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语言文本文化六个子系统组成。
    检察理念文化既包括法治文化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制、法治、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还包括检察文化体系中的一些特有的基本概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其中,检察意识主要包括法律意识、监督意识、人权意识、廉政意识和预防前置意识等;检察观念主要包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观念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念等;检察原则主要包括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检察组织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组织文化具有显性的一面,例如,检察机构的名称、标志、徽、歌、服饰等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机构外貌,如标志性建筑与雕塑及其风格、办公场所的设计和布置方式以及周边自然环境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等。同时,检察组织文化也有隐性的一面,例如,检察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检察机构的制度与管理,检察文化的特质与功能等。
检察制度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制度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主要包括主诉检察官制度,自侦制度,公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检察官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检察建议制度等。
    检察设施是借器物形状、服饰与建筑设计风格以表达法治理念的文化符号。检察设施文化就是要探讨检察设施的设计理念、象征意义、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蕴含的法治文化。
检察行为文化是指检察行为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它的研究对象是检察行为中所蕴含并体现的对行为主体产生影响的一切文化因素和内涵,包括心理状态、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相互关系、民族性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
    检察语言文本文化包括语言与文本两大类,其中文本又包括检察文学艺术作品与检察文书文本两类。检察语言是贯穿于检务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包括法律术语、司法讯(询)问语言、法庭语言等。检察文学艺术作品是运用文学与艺术的手段和表现方法来反映检察工作与生活、弘扬法治精神的作品,从体裁上可以划分为小说、诗歌、戏曲影视剧本、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书法、绘画、摄影、歌词、曲谱等。检察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制定和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起诉书、抗诉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和其他文书等。此外,笔录也是一种重要的检察文书。
张建伟:检察文化如同文化、法律文化等概念一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的文化,体现于物质载体的各种检察文化符号,包括体现在规范文件上的各种检察制度,甚至包括体现法律精神、检察理念的检察机关的建筑物,以及作为装饰的雕塑,以司法为内容或者镌刻在司法建筑物上的法律格言。另外,检察官的服制包含了特定的文化理念,这些检察文化的表现形式都是一定的物质载体。不仅如此,检察行为方式和模式要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就是说,需要依附于一定的司法行为而存在,也应归类于物质层面的检察文化的范畴。以检察为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作,最终也要体现为各种文艺作品,同样属于物质层面的检察文化。二是精神层面的文化,体现为检察机关的历史传统、检察工作的价值取向、检察理念、检察官的意识结构等,是无形的检察文化。这种检察文化属于精神层面的要素,我们常说的“转变观念”,就属于在精神层面文化进行的突破或进步。近年来,人们提出“司法核心价值”的概念,人民检察院也在思考检察机关的核心价值是什么,这里涉及的就属于精神层面的检察文化。
    当然,对文化,还可以进行另外一番分类,如将文化划分为文化理念、文化实践、文化理想和文化传承(文化历史沿革)等,每一部分都构成文化子系统,可以成为诸如文化实践学之类的文化研究领域。检察文化也是如此,可以区分为检察文化理念、检察文化实践、检察文化传统、检察文学艺术等不同范畴,共同构成检察文化体系。
    徐苏林:从理论研究的视角,在“检察权——检察制度(法律文化)——检察文化”层级化的分析进路基础上,对检察文化理论的诸多问题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当代中国检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文化的丰富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并影响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因此,研究、丰富与发展检察文化将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法治化进程。检察文化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器物、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文化要素。其中,前者是核心部分,后者是前者的映射。检察权是国家职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复合型权力,是检察文化研究的核心概念。
    西方国家的检察文化,起源于西方法制理念,其后反映于司法公权对检察制度的定位。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法治完善过程,形成了以比较成熟的检察制度为基础的检察文化,而我国也在吸收西方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司法实际,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检察文化。我国检察文化是在法治文化贫瘠的土壤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形成,是社会主义中国确立现代检察制度才真正开始的。至今,它仍然处于系统开发和全面培育的状态。
 
    问题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立足检察工作实践,找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切入点,进而把检察文化建设成果融入检察实践工作中,以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主持人:检察工作要实现与时俱进,需要在繁荣检察文化上下功夫,探寻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有效路径。检察文化来源于检察实践,检察文化的深入发展也必须立足检察实践,以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检察人员共同价值体系为核心,以检察人员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您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立足检察工作实践,找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切入点,进而把检察文化建设成果融入检察实践工作中,以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刘斌: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在于培育和塑造一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刚正不阿的检察队伍。检察职业面对着社会较多的阴暗面,面对着各种金钱诱惑和权力威胁的挑战,面对案多人少、受干扰多、工作压力大的现状,面对着家属工作、子女就业或住房紧张等诸多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地排除和解决这些问题,如何突出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如何完善检务保障机制,如何采取竞争上岗选拔人、素质教育培养人、量化考核管理人、章程制度规范人、监督机制约束人,我认为应当以此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张建伟:检察文化受到各级检察机关重视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这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在“硬件”条件改善之后,开始重视“软件”建设,开始重视提高文化“软实力”。我认为,进行检察文化建设,主要应当基于一种自然化的需要,这种需要和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乃至国家、社会治理方式转变密切相关。如果检察文化建设只是为了起一种装饰作用,甚至出于表面政绩的考虑,则不可能有实质的收获。这种泡沫化的检察文化最终会以泡沫破裂收场,应当极力加以避免。
    进行检察文化建设,应当采取务实精神。立足于检察实践,缜密观察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文化原因,对于劣质文化应当有批评和加以改良的意识,有针对性地培育优质文化,例如,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现象,造成司法人员缺乏主动性、责任感,唯上是从,缺乏原则性,甚至不能坚守法律原则,这种现象既与传统的官场文化有关,也与官僚司法的制度土壤有关,进行检察文化建设,应当剖析检察人员意识结构与民主、法治不相协调的部分,从改善文化入手来改造司法人员,改善司法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文化的作用往往是通过人的涵养提升来实现的,对检察人员也是一样。优质的检察文化要想不虚无化,就必须内化到检察人员的内心,成为检察人员内心自觉的一部分,这就需要将检察人员浸淫于这种优质的检察文化中,使他们逐渐受到熏陶,受到影响,成为有相当“文化素养”的检察人员。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耳提面命、标语口号,难以迅速实现提高检察人员文化素养的目标,因此,进行检察文化建设并将其融入检察实践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是一种务实精神。
    如果要进行一种有意识的检察文化建设,那么定然要考虑检察文化服务检察工作的功能。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可以和文化发生联系,例如,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并取得成功之时,一个检察官的内在情感反应和外在表现就体现了他的文化素养。古人云:“虽得其情,哀矜而勿喜。”这种人文素养,就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理应成为当代检察文化中的一个内容。所以,在司法工作中要实现检察文化建设与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机统一,并不是困难的事,重要的是将检察文化在具体办案中加以体现,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就相当有限了。检察文化的主题应当以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规律、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和工作重点、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司法品格为依据加以确定。检察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重点之一是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服务于法律监督工作。在这方面有意识的着力塑造,必然使检察文化建设很好地体现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能。
    徐苏林:各级检察机关应把握检察文化发展规律,把握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一是对检察文化的界定应基于对检察权设置、运作与行使制度的理解,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检察权的文化属性、价值属性。这也是检察文化与法院文化等其他法律文化区别的本质所在。文化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将会得到不相同的结果;即便以检察权为切入点来界定检察文化,也会有不同的结论。我认为,从检察权的设置角度来切入,检察文化首先是一种政治文化;从检察权运作的角度来切入,检察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从检察权被谁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角度来切入,检察文化是一种职业文化——检察官文化;从检察权的中国特色、功能来切入,它是一种司法文化、监督文化……这些切入视角对于研究检察文化都有着积极的价值。二是应对检察文化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应从哲学、伦理学、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角度对检察文化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揭示检察文化的本质、多维属性、内在规律。譬如,从哲学的层面探讨检察制度的哲学基础,检察权设置、运作以及行使的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检察职业道德及其与司法道德的关系;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如何增强检察文化对整个社会的辐射和影响;从历史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探讨检察制度的来源、变迁、发展趋势等。三是应将检察文化的实证研究继续深化。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的检察文化实践、探索,业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经验需要总结、提炼;对检察人员执法理念的现状必须进行较大规模的实证调查,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四是将对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探讨置于我国的国情、国家发展进程下考量。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是一个综合指标,按照通常理解,其涵义应该包括:政治清明、社会安定、民主法制完备、社会文明进步、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各种社会矛盾控制在较低水平。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因此,探讨检察文化的建设,应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目标与法治框架下进行。
 
    问题四:如何处理权威性和群众性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关系,其对检察文化建设有怎样的影响?对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您有何建议?
 
    主持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文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工作要求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人民检察的本质要求又需要检察文化更加贴近群众,如何处理权威性和群众性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关系,其对检察文化建设有怎样的影响?对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有何建议?
    张建伟:我国的国家机关皆冠以“人民”一词,标志着新中国的国家机关与旧中国国家机构本质的不同。因此,“人民”一词一开始就具有一种政治昭示的作用。同样,“人民检察”这个词语本身就揭示着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与民众的关系,应当是检察权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人民性可以说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属性之一,检察文化中也必然含有亲民意识的成分,“司法为民”口号的提出就是一个例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要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表现之一是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圭臬,不受民意之左右。但司法独立于民意的基本前提是司法足够公正,司法人员确实坚守法律的立场和原则;同时,法律本身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在司法不能切实体现公正的时候,民意改善司法、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就不能忽视。更重要的是,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以司法公正为前提的,司法如果不能以公正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就必然被舆论中否定和批判的声浪所淹没。我国的检察文化,应当致力于塑造检察官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品格,消除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官僚习气,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由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就会自然形成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戴也就不难获得。所以,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与司法机关的人民性在司法公正这一点上有着结合点,是没有冲突的。
    各地检察文化建设要取得突出成绩,不能没有创新意识、创新行为和创新成果,对此,我有两个建议:一是不囿于法律和司法领域进行建设,要有宽广的文化视野,到文史哲和艺术领域去汲取检察文化的源泉,重在提高检察人员的人文素养,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对自身工作的自豪感;二是不要“为创新而创新”,检察文化建设既然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文化建设,而不是随着检察制度发展和检察工作开展的自然呈现,就应当采取理性、务实精神,本着检察文化建设的功能、价值来选择检察文化内容的塑造,做到这一点,检察文化才会有强固的生命力。
    刘斌: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收到了较好的成果,但就总体情况而言,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文化要创新发展,首先需要解决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钱穆先生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是司法的内在动力,法律的实施受人们的心态、意识、观念、情感、行为趋向的影响,文化一旦形成,就根植于人们的心中。同时,文化决定着检察行为,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检察工作状态。从文化的视野来观察检察工作,用法治的理念来构建检察文化,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因此,不仅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全社会都要重视检察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要创新发展,需要找准突破口和根本点。组织文化、制度文化、设施文化、语言与文本文化固然重要,但其落脚点是行为文化,在于检察行为主体的形象塑造。检察行为主体的形象虽然说要靠全社会来塑造,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形象更要靠每一位检察官自己来塑造。检察官应有一种社会责任感,检察官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又肩负着守护国家法律的神圣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检察官应有一种个人尊严感,在公务活动中,检察官代表的是检察机关,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的仪表形象、待人接物、言谈举止,代表国家的形象,体现法律的尊严。检察官还应有一种权利敬畏感,既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敬畏,也包括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敬畏,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保持敬畏感可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不被异化。
    检察文化要创新发展,需要务实而不务虚。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律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人们所理解,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可以形成一种“场效应”,并且内化为检察官的个体思想,从而规范着他们的行为方式,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律且被严格遵守的状态;文化是一种推动力,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文化是一种批判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无法进行迅速准确判断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法律条文进行批判,使之与一定的文化相适应。正因为如此,检察文化的建设就一定要务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图虚名。
 
    问题五:如何评价检察文化建设的地域性特征,在打造区域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主持人:目前,检察文化建设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地检察机关在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同时,积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打造独特检察文化品牌,如何评价检察文化建设的地域性特征,在打造区域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刘斌:检察文化建设的地域性特征是我国幅员广阔的必然反映,我国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中心城市与边远县镇确实有许多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应当提倡和鼓励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打造区域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此外,检察文化建设还有一个民族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度,同一个地域的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所以,检察文化建设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生活习惯等息息相关,它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法治文化传统,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法治状况,反映着一个民族对于法治的态度。在打造区域或民族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时,我认为要搞好两个结合:一是要与本地区或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结合,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二是要与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结合,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不求整齐划一、不搞一刀切。
    张建伟:检察文化的地域性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文化都是在特定的文化土壤上生成的。另外,文化也有着时间上的延续性,特定的文化土壤和文化传统造就了文化的地域特征。文化上的地域特征会随着交通、通讯等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减弱,甚至出现文化的趋同性。但检察文化毕竟以检察这一共同的核心建构的,各地的检察文化即使存在差异,在许多核心内容上还是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的。在这一前提下,各地检察文化建设也显现出独具匠心的特征,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最多体现在各地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如历史较为悠长的检察机关挖掘自身的检察历史传统和典章文物,将当代检察的历史与过去相衔接,这种独特的历史线索和文化载体就必然呈现为鲜明的地域性。另外,一定地域的文化传统也能够使所在地的检察文化具有地域特色,如齐鲁文化、巴蜀文化可以使在山东、四川一带的检察文化呈现一定的地域文化特色。因此,在打造区域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时,将自身的检察历史和自身的地域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是检察文化得以滋养的重要文化源泉,这是值得赞赏和推广的经验。但应该注意的是,检察文化建设应负载一定的文化功能,其中包括对检察人员的教化功能,不能仅追求文化的特异而不顾其实效地进行文化建设。另外,进行文化建设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品位、独到的文化眼光和视野,因此,往往非文化人莫办,自身缺乏文化的群体进行文化建设,最后不可能有高品位的文化成果。
    徐苏林: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检察文化的概念剖析不能局限于文化学、管理学,甚至普通大众语义上的“文化”概念,应从哲学的高度、法理学、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这在个别地区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时特别突出。现实生活中,大家往往容易把检察文化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写作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这只是检察文化的一个侧面,甚至可以说是检察文化很小的侧面。将检察文化定位于检察机关文化、行业文化、管理文化的理解大大降低了检察文化的实际价值。而且,这一定位不能从根本上与法官文化(法院文化)、警官文化(公安文化)、律师文化等法律文化区别开来。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在强调地域性的同时,需要把握其层次性,防止检察文化建设的庸俗化。
    主持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是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检察文化建设应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文化建设之间有何种联系,如何在检察文化建设工作中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建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体现了我国执政党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式上的转变,即主要采取厉行法治的方式去实现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文化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维护和强化执政党的权威和绝对领导;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完成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上的转变。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制统一实施的重任,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必然在当代检察文化中反映出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并且属于精神层面的法律文化。检察机关贯彻社会法治理念并将该理念应用于检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然成为检察文化的一部分,不仅如此,检察文化必然受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强烈影响。例如,作为检察理念的一部分,将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领域的反映。我国的检察文化正是结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工作的一般规律而形成了自身的特殊内容。
    我国检察文化建设要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首先弄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不同。现代法治理念最早可以溯源于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理想,并可以溯源于英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其核心内容是法律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法律被人格化,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排斥武断和专横的政府权力,为此不仅需要法律的绝对权威,而且以权力分立来保障权力的正当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的法治,不接受权力分立的政治制度,也不认同权力分立下的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服务于党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绝对领导地位的需要,这种法治理念的鲜明社会主义国家特征是必须加以清楚认识的。
    检察文化建设要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应着力于“法治”。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属于两种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曾经长期实行人治方式,领袖魅力和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为这种方式提供了条件,但实践证明,人治造成的祸患足以使国家和社会陷于生死存亡的危机境地,民穷凋敝的现实也使社会主义物质繁荣的理想遭到重创。经过多年来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执政党认识到“法治”的优越性,决心实行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和以法制进行国家与社会治理中,检察机关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检察文化不能不以法治为核心进行建设,努力使检察文化成为高超的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拱卫法治、传播法治、推动法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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